审理经过
原告唐*不服被告栾川县公安局强制戒毒行政一案。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6年3月28日,原告唐*以被告栾川县公安局已经改变行政强制措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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