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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木诉郏县福寿乐老年公寓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木诉被告郏县福寿乐老年公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木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姬文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姬文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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