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孙**、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孙**、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2015年12月29日本案终结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孙**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4年3月份到2015年2月份期间,王**跟随何**在郏县旭宏国际工地务工,该工程孙**承包,又转包给何**。工程完工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劳动报酬,有何**出具的欠条为证,经多次催要无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王**工资564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孙**2014年3月将自己承建的旭宏国际1、2号住宅楼后期2次结构工程的部分施工分包给何**,但是应付的工程款已由孙**全部支付给了何**,而且为其担保的其他借款,也因他下落不明,已经由孙**代为偿还,孙**也是受害人。本案中,孙**不应承担支付王**工资的责任,请求依法驳回王**对孙**的诉讼请求。

被告何*才缺席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孙**2014年承包旭宏国际1、2号住宅楼后期工程后,又分包给何**,何**找王**等农民工进行施工,现共欠王**劳动报酬5640元,2015年2月何**给王**出具条据二张,一张内容为:王**,¥4270.00元,旭宏国际孙**工地工资肆仟贰佰柒拾元整,何**。2015.2.10。另一张内容为:王**,¥1370元,旭宏国际孙**工地下欠壹仟叁佰柒拾元整,何**。2015.2.10。该款至今未付。

另查明,孙**、何作才均无建筑资质。

上述事实,有王**提供的条据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将自己承建的旭*国际分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何**,何**找王**等农民工进行施工,当事人认可一致。何**欠王**工资5640元,有何**出具的条据佐证,该款何**应当支付。有关法律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孙**无建筑资质承包工程施工,又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何**,故孙**对何**所欠王**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何*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王**工资款5640元,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何**、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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