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步某某与被上诉**镇中心卫生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步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步保圈、委托代理人高**、苗**,被上诉**镇中心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丛海立、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