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步某某与被上诉**镇中心卫生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步某某与被上诉**镇中心卫生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步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步保圈、委托代理人高**、苗**,被上诉**镇中心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丛海立、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