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被申请人刘**、洛阳市**责任公司、洛阳中**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