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洛阳市**责任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被申请人刘**、洛阳市**责任公司、洛阳中**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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