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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乔**等与洛阳市涧西区物业管理及水电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乔**、师红周、刘**、张**诉被告涧西区物业办、第三人洛轴物业公司为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乔**、师红周、刘**、张**,被告负责人张**及代理人高**,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5月以来,原洛轴老生活区的广大业主,多次向被告反映洛**公司侵害业主们合法权益的做法,但被告只对洛**公司发文、不落实,进行搪塞,至今业主们反映的问题一个也没有解决,洛**公司捆绑收费,造成生活区几百户居民至今没有装上暖气。牡丹新村防空设施出租给物**司做仓库,还在扰民。应确认该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更有甚者,在广大业主反映洛**公司种种违法行为后,被告涧西区物业办依然违法通过洛**公司2014年的三级资质证书审核。特诉请法院:1、依法确认涧西区物业办行政不作为违法。2、依法撤销涧西区物业办给洛轴物**限公司颁发的2014年的三级资质证书。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涧西区物业办辩称,一、原告诉称我办只对洛**公司发文、不落实等不作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告诉请撤销我办给洛**公司颁发的三级资质证书,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洛轴物业公司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涧西区物业办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因此,原告起诉涧西区物业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乔**、师红周、刘**、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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