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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责任公司与洛阳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交**责任公司诉被告洛阳新**有限公司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交**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交**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交**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48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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