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交**责任公司诉被告洛阳新**有限公司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交**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交**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交**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48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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