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被告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吴**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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