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职设卫诉被告新**有限公司、新乡市**料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职设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2元,减半收取2996元,由原告马**、职设卫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