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职设卫与辉县市**有限公司、新乡市**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职设卫诉被告新**有限公司、新乡市**料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职设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2元,减半收取2996元,由原告马**、职设卫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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