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代梦与被告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梦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退回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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