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林州八**限公司、商会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州八**限公司、商会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林州八**限公司、商会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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