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与程广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邢**诉被告程广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为温*王朝9号楼务工,但被告并不是原告务工工地的开发商,也不是建筑商,原告起诉被告程广现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应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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