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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