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郑州市惠济区蜀苑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蜀苑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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