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超诉被告内黄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超于2015年1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39元,由原告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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