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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内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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