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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益**有限公司与河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益**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2009年8月9日,原告河南益**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限公司签订合同承揽900吨混铁炉耐材工程,到2011年7月19日被告尚欠38万元。2011年7月1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因出现耐材侵蚀脱落问题,原告让利28万元。2011年7月19日,原告河南益**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限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900T混铁炉筑炉所需全部材料,并筑炉烘炉,合同总价200万元。以上两份合同履行到2016年2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价款50万元。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限公司分两次通过银行现金支付给原告河南益**有限公司货款50万元(其中2016年3月18日之前给付25万元,2016年5月8日之前给付25万元)。

二、如果被告河北**限公司不按协议一项规定日期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河北**限公司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河南益**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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