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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