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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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