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郑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博诉被告郑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九十四元,减半收取二千七百九十七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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