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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9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巩义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张**、巩义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王**、巩义市**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3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38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还上诉人王**、巩义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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