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原告刘**被告马**、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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