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全贵诉被告李**、李**、河南**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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