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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孟*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因与被上诉人常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的委托代理人季**、孟**,被上诉人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农历腊月13日,常*与孟*经媒人孟**、遆**介绍在居厢纪店村的集会上认识,互相留了电话号码,常*给付了孟*见面礼17000元。2014年农历正月26日常*去孟*家正式见面。常*与孟*在交往过程中曾发生过关系。2014年9月28日经郑州市**服务中心彩超检查报告,孟*为宫内早孕(建议复查),宫腔积液。2014年9月30日,经郑州**属医院北区彩色超声报告单检查,孟*宫内早孕,随诊。2014年10月2日,经郑州**子医院检验,孟*为宫内孕并进行了可尔依手人流手术。2014年10月9日,孟*在郑州**子医院进行了人流术后复查,宫腔显示分离。常*与孟*通话过程中,常*对孟*有辱骂现象。在常*与孟*交往过程中,常*曾对孟*实施过殴打。2014年农历九月常*去孟*家商量订婚事宜,常*的母亲通过媒人遆**给付孟*的父亲21000元。常*与孟*举行订婚仪式。常*主张2014年农历正月2日给孟*见面礼2000元,没有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常*与孟*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恋爱期间常*与孟*有同居行为并导致孟*怀孕,给孟*造成了一定的身体伤害,对常*主张返还彩礼款的请求,原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常*主张2014年农历正月2日给付孟*见面礼2000元,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常*主张春节去看望孟*购买了礼品应折合1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常*与孟*恋爱期间常*带着礼品去孟*家中,应视为赠予性质,不宜认定为彩礼返还。结合本案实际,原审法院酌定孟*返还常*彩礼款为15000元。孟*辩称常*的花费属于赠予,不应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常*彩礼款15000元。二、驳回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常*负担237.5元,孟*负担200元。

上诉人诉称

孟*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将孟*与常*初次见面礼认定为17000元证据不充分。证人遆秀真有作伪证的嫌疑。另外,从常理上讲,作为一名年轻女子,第一次见面也不可能向对方索要17000元的彩礼,实际上孟*与常*第一次见面只收取2000元见面礼。原审认定××××年××月通过媒人遆秀真给付孟*的父亲21000元商量结婚钱错误,实际只给付了20000元,且该20000元是因为常*强行与孟*发生性关系导致孟*怀孕后,常*给孟*的赔偿款,不应认定为彩礼。综上,原审认定孟*收取常*38000元彩礼款错误,实际只收到22000元,且因双方交往期间常*对孟*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故原审判决孟*返还常*彩礼款15000元有失公允。请求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

常*答辩称: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孟*与常*对给付彩礼款的数额存在争议,孟*二审中对原审认定的初次见面礼17000元不予认可,并辩称只收到2000元,对原审认定的商量结婚钱21000元辩称是赔偿款,且只认可收到20000元。因双方给付彩礼款的数额有媒人遆秀真的当庭证言予以证实,孟*辩称商量结婚钱21000元只是20000元赔偿款但未提供确凿证据,结合我国农村婚俗习惯,对双方见面礼17000元及商量结婚钱21000元可以认定为彩礼性质,原审认定双方给付彩礼款的数额为38000元并无不当。由于双方在恋爱期间常*与孟*有同居行为并导致孟*怀孕,给孟*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故彩礼应酌情返还。原审认定双方彩礼款为38000元并判决孟*酌情返还常*彩礼款15000元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孟*不同意返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主要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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