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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才与何**、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与被上诉人臧**、原审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原审被告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被上诉人臧**的委托代理人季**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按照上诉人何**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10月15日上午9:30在本院19号法庭开庭。上诉人何**于2015年10月8日下午15:09分签收该特快专递,开庭当天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何书朵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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