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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诉被告河南中储粮郸城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沈*直属库郸城分库城郊收纳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河南中储粮郸城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沈*直属库郸城分库城郊收纳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元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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