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桂花与被告井新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井桂花于2014年9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井桂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井桂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李**、井桂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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