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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河南亚**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诉被告河南亚**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50元,减半收取11325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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