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陈**、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上诉人董**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陈**、张*的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23944元,退还上诉人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