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熊**因与被上诉人熊**、原审被告付*、余*、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及丁**、熊**的委托代理人丁*,被上诉人熊**的委托代理人熊**、刘**,原审被告金*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付*、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