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南阳市黄**责任公司、河南博**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9元减半收取4714.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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