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南阳市**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陈*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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