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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徐**、樊**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樊**与被上诉人尹**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樊**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回上诉人徐**、樊俊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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