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金莲与被告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代金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代金莲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金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金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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