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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梅奎、李**、王**与被上诉人景金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梅*、李**、王**与被上诉人景**为合同纠纷一案,宛**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宛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梅*、李**、王**不服,向告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梅*、李**及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田**,被上诉人景**及委托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梅奎、李**100元,退还王**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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