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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被告南阳市**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南阳市**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李*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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