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郑**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王**于2015年3月31日向起诉,请求判令郑**搬出王**经营的西元封村原纸厂大院,停止对王**经营管理权的侵害。新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王**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返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