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志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付志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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