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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李**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被告李**向本院提交了留存于漯河市郾城区档案馆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以证明李**(停)和胡某某(胡*)于1995年8月26日在原郾**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非原告所诉的同居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某和胡某某办理结婚登记,且生育了子女,其双方应为婚姻关系。结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均应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胡某某诉称其双方为同居关系,要求处理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属于基础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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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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