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继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在外打工时相识,双方认识不到4个月便结为夫妻。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为夫妻,婚后双方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辄就大骂原告,致使原告整天生活在担惊受怕之中,加之双方家庭相隔遥远,生活习惯不一样,语言不通,让双方的婚姻难以为继,双方目前处于分居状态,也无法一起共同生活下去,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两点:一、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比较好,婚后发生矛盾是由误会引起的,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二、被告非常重视这段婚姻,彩礼送了8万元,加上结婚的三金等其他费用,共花费近20万元,为了结婚,在外面借了一部分钱,肯请法庭给被告一次机会,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告提交支付宝转账凭证三份,显示原告通过支付宝分三次转账给被告合计36000元,原告称系双方协商离婚时被告威胁原告将钱转给被告的,被告对原告向其转账36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称系夫妻双方正常账务往来,与感情破裂没有关系。

原告提交病历手册两份及门诊票据一份,称原告婚后流产时被告没有照顾原告,双方感情不和。被告对原告流产事实予以认可,但称并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提交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其中内容涉及被告与其他女子商量开房事宜。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称聊天内容属于戏言,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问题。

原告提交录音三份,称被告曾认可自己出轨,并答应与原告离婚。被告称原告所谓的出轨是双方婚前的事,录音中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是为了劝原告回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被告曾答应与原告离婚,因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登记,该承诺也无法律约束力,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