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省安溪县安得力**限公司与济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省安溪县安得力**限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安溪县安得力**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2、济源**限公司返还其货款77000元。济**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4234号民事判决,福建省安溪县安得力**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福建省安溪县安得力**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岗位、被上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知时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42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安溪县安得力索具工**公司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