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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北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陈**、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崔**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北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6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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