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北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陈**、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崔**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北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6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