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李保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洛阳市**运动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郜*彩诉曹*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车光山与郝**、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和鑫**限公司与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魏*与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