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保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李保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