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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与被上诉人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4)鹤山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魏*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4)鹤山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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