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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代理人李**、李**,被告张**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3月20日原告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位于杞县城郊乡马头村西的房屋一套。同日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产权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不予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以2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原告,并签订购房合同属实,被告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给原告。但原告为节省过户费不去办理过户手续,故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张**与刘**签订购房合同,内容为:“卖方:张**410221197310148890(以下简称甲方)买方:刘**××(以下简称乙方)一、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500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乙方在2014年3月20日前分一次付清,付款方式:现金。二、甲方在2014年3月20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三、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四、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并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应,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买方需要房屋变更手续买方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房屋坐落位置:坐落在杞县城郊乡刘庄村西。房产证号:00××68号四邻东路西朱**南胡同北胡同甲方(签字或盖章)张**乙方(签字或盖章)刘**2014年3月20号”。原告当日将购房款25万元交付,并提交张**的房屋所有权证一份(房权证杞房字第××号)。因双方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告起诉来院。

以上认定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购房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真实,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相应的价款,被告将房屋交付与原告管理、使用的同时,该房屋已归原告所有,被告负有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合同义务。原告要求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为节省过户费不去办理过户手续,未提供证据,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张**的房屋(房权证杞房字第××号)归原告刘**所有。

二、被告张**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刘**办理房屋(房权证杞房字第××号)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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