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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6月至9月间,分六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2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2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称:原、被告是亲属关系,二人合伙做生意,在赌场上放高利贷,贷给他人后未收回。原告投资2000000元是他本人借其亲戚家的钱,为了给他人有所交代,原告让答辩人在借据上签的名,答辩人并未向原告借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与被告陈**亲戚关系。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分别于2014年8月9日、2014年8月17日、2014年8月28日、2014年9月1日、2014年9月3日、2014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分别为500000元、350000元100000元、300000元、450000元、500000元。借款期限均为2个月,未约定利息。六次共计向原告借款22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有其签名的借据六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定偿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有借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被告辩称理由该款系合伙放高利贷并未实际向原告借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豪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借款220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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