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诉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及委托代理人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15年4月19日相识,并于同年6月2日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被告于婚后一个多月的时间私自离家出走,后经我多方查找未果。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道德观念和村风民俗,被告于双方订婚时接收我给付的彩礼款共计100000元,要求被告依法予以返还。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仅给付我彩礼款50000元,且该款项已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全部用于消费支出。现原告家有我的个人物品及家具,我因流产支出的费用5000元是我外借的。故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农历3月12日订婚,原告于订婚当日给付被告见面礼金50000元,其家人给付被告改口钱600元。后经媒人王**从中说和,原告去被告家商定婚期时给付被告送好礼金50000元。2015年6月2日,原、被告依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同年9月2日,被告与原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离家外出,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被告因身体不适于2015年9月25日前往开封**医院检查,被确诊为先兆流产。被告在该医院住院治疗5日,共支出医疗费2999.95元。原告处现有被告个人财产床上用品四件套4套,另有双方购置的海尔牌挂式空调一台。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被告主张其在原告处有个人财产四件套床上用品为8套,提交购买收据(“单位”栏空缺)2张,共计7800元,另主张其因做流产住院花费5000元系向朋友韩*所借。原告对以上被告的主张均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和被告提交的住院病历、出院证、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订立婚约后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至双方自愿解除婚约时间较短,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合本案案情,被告在此期间先后两次接收原告给付的彩礼款共计100000元,应依法酌情予以返还,返还彩礼款的数额酌定为65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对其未高出合理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对被告离家后因先兆流产住院所支付的2999.95元医疗费用应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本院酌定为1500元。被告在原告处的个人财产依法应归被告所有,原、被告于同居期间购置的海尔牌挂式空调一台属双方的共有财产,归原告所有为宜,原告向被告给付共有财产分割款酌定为1000元,与上述款1500元合计款共2500元,从被告应返还原告的彩礼款65000元中予以扣除。被告辩称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返还原告秦*彩礼款62500元;

二、原告秦*处有被告李*的个人财产四件套床上用品4套归被告所有;另有双方共有财产海尔牌挂式空调一台归原告所有;

三、驳回原告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原告负担431元,被告负担7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