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缘泡沫厂诉被告邵**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新**缘泡沫厂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邵**的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沫厂对被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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