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原告安阳**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有限公司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由原告安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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