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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