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中昌诉被告席**、邢**、周口**限公司、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中昌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费中昌基于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费中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85元减半收取15642.5元,由原告费中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王**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侯**行政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国建设**新乡分行与河南三**限公司、河南宏**限公司、侯**、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韩**、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濮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垣县**责任公司、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陈**、周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九**公司裁定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