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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中昌诉被告席**、邢**、周口**限公司、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中昌诉被告席**、邢**、周口**限公司、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中昌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费中昌基于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费中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85元减半收取15642.5元,由原告费中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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